皖人社秘〔2020〕6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要求,现就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组织)遴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备案单位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有独立法人的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技工院校等,下同)。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拟备案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在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之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尚无标准或规范的,由备案单位制定评价规范,按程序报备后开展。

(三)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行业)领域或区域(含国内、长三角地区、省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代表性,在所备案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备案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应具有相应(近)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评价工作经历。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上需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2万人次以上相关培训评价(所备案的职业工种培训评价不少于5000人次),或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面向本市开展认定的,连续开展培训评价年限、累计培训评价规模和所备案职业(工种)的培训评价规模等具体条件,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有专门负责认定工作的机构,具有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评价规范及题库开发人员等)、质量督导人员,能为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六)具有完善的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七)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过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题库、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或教学规范、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或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在拟开展认定职业领域稳定开展职业资格评价工作连续3年以上且公信力强的,或已备案开展自主认定且社会认可的备案单位。

二、备案材料

(一)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专家等专业人员(明确自有、外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已备案开展认定(含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技工院校备案开展社会化认定服务,如拟开展的职业(工种)及等级与已开展认定的相同,可仅提交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材料。如有变化,需提交除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外的全部材料。

    三、方法步骤

我省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属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全省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等工作,统筹协调省内认定资源;负责受理中央驻皖分支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行业协会的遴选备案,对各市推荐拟面向全省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进行评估、备案。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对辖区内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根据授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一)备案遴选。备案单位按受理渠道提交备案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意见。对确认受理的,采取听取报告、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元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等实际择优遴选。

(二)公示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机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见附件3)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报部鉴定中心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的最终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备案期限三年。对备案范围实行动态调整,评价组织可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变更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按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认定试点。经备案的评价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地开展试点,其中,中央驻皖分支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行业协会仅在行业系统内开展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一年。试点结束后,通过评估的评价组织,可在备案期限内持续开展认定服务。

经各市择优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备案的评价组织(含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可在登记注册地面向全省提供认定服务;确需在异地开展认定服务的,须经拟开展认定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面向全省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4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中央驻皖分支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行业协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备案材料。5月20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遴选备案工作。

(二)5月30日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本市首批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备案工作。

(三)首批征集遴选工作结束后,根据已覆盖的职业(工种)情况,结合实际,持续开展遴选备案工作。

五、认定流程

(一)计划报备。评价组织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认定批次计划报属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认定科目、考生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市鉴定中心抄报省鉴定中心。

(二)认定实施。评价组织按报备的批次计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派督查员对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结果报备。评价组织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附件5)报相应鉴定中心备案,并逐级报至部鉴定中心。

(四)证书核发与查询。经规范认定的合格人员,由评价组织参照部鉴定中心统一制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方案,制作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参见附件6),并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要结合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设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的技工院校。

(二)全面推行“线上办”“邮寄办”等方式开展征集遴选备案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和评估、退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的取证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三)评价组织要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陈德宝

联系电话:(0551)62673947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张开成

联系电话:(0551)62623630

电子邮箱:ahjndjrd@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

   

附件:1.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附件.doc